近些年來,“傍名牌”現象在各行各業是層出不窮,搞得正身頭痛不已。而陶瓷行業類似如:大名將軍、東鵬冠珠、鷹陶、恒冠衛浴……這些似是而非、令人眼花繚亂的“傍名牌”行為今后將無法再囂張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的4種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對于“傍名牌”的經營者,送審稿規定,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情節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自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大幅提高,經濟總量、市場規模、市場競爭程度和競爭狀況都發生了極為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為實現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目標,更好地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頒布實施已有20多年,這次修訂是針對實踐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完善。
據裝一網獲悉,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與反壟斷法、商標法和廣告法等法律有法條交叉重復現象,且多個部門都有管轄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尺度并不統一。此次送審稿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相關部門也可以依照其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華建材網